興國國小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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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全國教師會建議「學校應將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提案送至校務會議議決」
2011/12/16,14:49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真:03-4283397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李自強、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17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64

附件:

 

主旨:函轉全國教師會建議「學校應將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提案送至

      校務會議議決」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全國教師會100119日全教教字第100482號函辦理。

二、  有關教育部召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第26次會議決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本會與會代表當場表達不認同】。

三、  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第六條第一項課程發展委員會之任務之一為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依本實施要點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推動業已由上開要點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推動。

四、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評鑑內容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層面,已超過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負責之課程與教學評鑑任務,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涉及教師個人工作權益為重大事項,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方得實施。

五、  綜上,建請 各支會轉知所屬會員學校,應將申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提案至校務會議議決。

六、  本會重申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屬形成性評鑑,應尊重教師個人意願,不應以任何方式強迫教師參與評鑑。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副本: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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