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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2011/04/07,15:30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公益基金辦理會員或本縣學校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會員: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

二、學生: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學生。

第三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教師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教師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教師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四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會員或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依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五條   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基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教師會轉送。

第七條   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學年度學校教師會已完成上繳會費者,始得享有本要點之各項服 務。

第八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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