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國小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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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律師顧問團協助學校因應
2019/11/04,09:44
桃園市教師會 函
地址:338桃園市蘆竹區大華街98號
承辦人:陳惠心
電話:03-4351688
傳真:03-4351688【傳真前請先來電】
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師字第1080000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建請 貴局除加強法治觀念
外,並應積極成立律師顧問團協助學校因應,並編列相關
經費支應之。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於108年10月25日公布,認
定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
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
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是以,本次釋憲案擴大學生提起行政
訴訟的標的範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不設置法律相關科目,教職員工法律
概念相對薄弱。建請 貴局應積極加強學校教職員工法治概
念,提醒未來對學生做處分時應兼顧正當性與適法性。
三、另建請 貴局積極輔導各校成立律師顧問團,並編列經費支
應,以協助學校處理相關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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