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國小教師會

興國國小教師會自律公約
2011/04/07,10:16

第一條 以學生受教福祉為首要考量。

第二條 認真教學,愛護學生。

第三條 積極進修,提昇教學品質。

第四條 充分溝通,增進校園和諧。

第五條 有教無類,關懷弱勢學生。

第六條 抱持熱忱,維護教師專業自主。

第七條 親師溝通,增進家長、老師對學生的了解。

第八條 尊重法令、聘約,相互配合以利校務推動。

第九條 維護教育中立,教學中不為特定政治、宗教宣傳。

桃園縣興國國小教師會章程
2011/04/07,10:14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興國國小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二段62號(興國國小)。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5.研究並協助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
   之校內外組織。
7.依法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排解。
9.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1.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事項。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凡非正式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填具入會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會員有違反本會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
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費。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議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級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替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聘免工作人員。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須到會辦公,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只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議決監市或監事主席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主席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聘

喪失會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若干人,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3人(均為易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
                     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
                 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四百元。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五月十四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前(後)二個月,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議報告應先送監事會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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