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姓名 | 教師會職務 |
1 | 陳翠紋 | |
2 | 林美佑 | |
3 | 鄭碧慧 | |
4 | 魏瑛瑱 | |
5 | 張美慧 | |
6 | 古淑英 | |
7 | 張寶文 | |
8 | 廖潔芝 | |
9 | 蘇瑞源 | 理事 |
10 | 陳茂源 | 候補理事 |
11 | 吳瑞玲 | |
12 | 黃鏡成 | |
13 | 楊玟玲 | |
14 | 李湘梅 | |
15 | 莊淑品 | |
16 | 蔣一成 | |
17 | 江麗華 | |
18 | 林麗卿 | 監事 |
19 | 吳秋霙 | |
20 | 王秀美 | |
21 | 鄧秋玲 | |
22 | 陳面妙 | 理事 |
23 | 莊智琳 | |
24 | 馬淑珍 | 監事 |
25 | 邱顯章 | 監事 |
26 | 鄭雅玲 | 候補理事、教評委員 |
27 | 劉智銘 | |
28 | 徐惠琴 | |
29 | 曾壬谷 | 理事 |
30 | 李文發 | 理事 |
31 | 林瑞玲 | |
32 | 沈瑜琳 | |
33 | 陳虹光 | |
34 | 莊梅凌 | |
35 | 鄧仁騰 | 理事 |
36 | 朱陳永鵬 | |
37 | 沈玉燕 | |
38 | 周碧霞 | |
39 | 傅正敏 | |
40 | 蕭良伯 | 理事長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教師會職務 |
1 | 陳翠紋 | 女 | |
2 | 林美佑 | 女 | |
3 | 劉芷源 | 女 | |
4 | 江屘香 | 女 | |
5 | 古憶華 | 女 | |
6 | 鄭碧慧 | 女 | |
7 | 余孟玲 | 女 | |
8 | 魏瑛瑱 | 女 | |
9 | 張美慧 | 女 | |
10 | 古淑英 | 女 | |
11 | 宋麗玲 | 女 | |
12 | 張寶文 | 女 | |
13 | 廖潔芝 | 女 | |
14 | 蘇瑞源 | 男 | 理事 |
15 | 陳茂源 | 男 | 候補理事 |
16 | 吳瑞玲 | 女 | |
17 | 黃鏡成 | 男 | |
18 | 楊玟玲 | 女 | |
19 | 李湘梅 | 女 | |
20 | 莊淑品 | 女 | |
21 | 彭舒琴 | 女 | 理事、考核委員 |
22 | 蔣一成 | 女 | |
23 | 江麗華 | 女 | |
24 | 林麗卿 | 女 | 監事 |
25 | 吳秋霙 | 女 | |
26 | 王秀美 | 女 | |
27 | 鄧秋玲 | 女 | |
28 | 陳面妙 | 女 | 理事 |
29 | 莊智琳 | 女 | |
30 | 馬淑珍 | 女 | 監事 |
31 | 邱顯章 | 男 | 監事 |
32 | 鄭雅玲 | 女 | 候補理事、教評委員 |
33 | 劉智銘 | 男 | |
34 | 徐惠琴 | 女 | |
35 | 葉美香 | 女 | |
36 | 曾壬谷 | 男 | 理事 |
37 | 李文發 | 男 | 理事 |
38 | 林瑞玲 | 女 | |
39 | 沈瑜琳 | 女 | |
40 | 黃嘉言 | 男 | 理事 |
41 | 陳虹光 | 女 | |
42 | 莊梅凌 | 女 | |
43 | 鄧仁騰 | 男 | 理事 |
44 | 黃郁雯 | 女 | |
45 | 朱陳永鵬 | 男 | |
46 | 沈玉燕 | 女 | |
47 | 周碧霞 | 女 | |
48 | 傅桂珠 | 女 | |
49 | 林欣慧 | 女 | |
50 | 何美鳳 | 女 | 理事 |
51 | 徐韻玲 | 女 | |
52 | 傅正敏 | 女 | |
53 | 蕭良伯 | 男 | 理事長 |
54 | 賈浩妃 | 女 |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表
編號:
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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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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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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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學校 班 級 |
_______________ 年 班 |
學校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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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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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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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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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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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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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申請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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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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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卡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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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事由:(※需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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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經濟狀況:(很重要,請務必詳加描述,尤其急難事由所衍生的賠償或撫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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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教師會核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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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教師會 核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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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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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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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代學生申請時才需詳填監護人、班級、代申請教師等欄。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申請說明
1、請務必填寫代申請老師聯絡電話,以便您的申請表格有遺漏時能在最快時間聯絡到您。
2、請附證明文件,除證明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外,另因申請事由不同,所需附文件如下:
(1)重大傷病需附病歷影本。
(2)死亡需附死亡證明。
(3)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等)
以上文件備妥寄至桃園縣教師會即可。
3、本基金補助對象為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會員學生,其家中遭逢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頓陷於急難者。家中遭逢重大變故者皆需慰問,但不一定皆需慰問救助金。
4、申請通過後,本會將電話通知代申請老師,請上網下載領據由當事人填妥後寄回,寄回後本會以匯票方式撥款。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公益基金辦理會員或本縣學校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會員: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
二、學生: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學生。
第三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教師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教師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教師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四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會員或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依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五條 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基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教師會轉送。
第七條 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學年度學校教師會已完成上繳會費者,始得享有本要點之各項服 務。
第八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師會理事長:蕭良伯
理事當選名單:曾壬谷、李文發、鄧仁騰、王秀美、蘇瑞源、馬淑珍、傅正敏、蕭良伯、江麗華
候 補 理 事 :吳秋霙、鄭雅玲、陳虹光
監事當選名單:陳面妙、陳茂源、朱陳永鵬
候 補 監 事 :邱顯章、鄭雅玲
教師會理事長: 蕭良伯
理事當選名單:曾壬谷、李文發、鄧仁騰、何美鳳、蘇瑞源、黃嘉言、陳面妙、蕭良伯、黃郁雯
候 補 理 事 :彭舒琴、鄭雅玲、陳茂源
監事當選名單:邱顯章、馬淑珍、林麗卿
候 補 監 事 :林欣慧、賈浩妃第一條 以學生受教福祉為首要考量。
第二條 認真教學,愛護學生。
第三條 積極進修,提昇教學品質。
第四條 充分溝通,增進校園和諧。
第五條 有教無類,關懷弱勢學生。
第六條 抱持熱忱,維護教師專業自主。
第七條 親師溝通,增進家長、老師對學生的了解。
第八條 尊重法令、聘約,相互配合以利校務推動。
第九條 維護教育中立,教學中不為特定政治、宗教宣傳。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興國國小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二段62號(興國國小)。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5.研究並協助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
之校內外組織。
7.依法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排解。
9.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1.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事項。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凡非正式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填具入會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會員有違反本會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
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費。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議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級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替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聘免工作人員。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須到會辦公,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只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議決監市或監事主席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主席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聘
喪失會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若干人,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3人(均為易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
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
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四百元。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五月十四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前(後)二個月,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議報告應先送監事會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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