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國小教師會

99年度會員名冊
2011/04/08,08:12
序號 姓名 教師會職務
1 陳翠紋  
2 林美佑  
3 鄭碧慧  
4 魏瑛瑱  
5 張美慧  
6 古淑英  
7 張寶文  
8 廖潔芝  
9 蘇瑞源 理事
10 陳茂源 候補理事
11 吳瑞玲  
12 黃鏡成  
13 楊玟玲  
14 李湘梅  
15 莊淑品  
16 蔣一成  
17 江麗華  
18 林麗卿 監事
19 吳秋霙  
20 王秀美  
21 鄧秋玲  
22 陳面妙 理事
23 莊智琳  
24 馬淑珍 監事
25 邱顯章 監事
26 鄭雅玲 候補理事、教評委員
27 劉智銘  
28 徐惠琴  
29 曾壬谷 理事
30 李文發 理事
31 林瑞玲  
32 沈瑜琳  
33 陳虹光  
34 莊梅凌  
35 鄧仁騰 理事
36 朱陳永鵬  
37 沈玉燕  
38 周碧霞  
39 傅正敏  
40 蕭良伯 理事長
98年度會員名冊
2011/04/07,16:23
序號 姓名 性別 教師會職務
1 陳翠紋  
2 林美佑  
3 劉芷源  
4 江屘香  
5 古憶華  
6 鄭碧慧  
7 余孟玲  
8 魏瑛瑱  
9 張美慧  
10 古淑英  
11 宋麗玲  
12 張寶文  
13 廖潔芝  
14 蘇瑞源 理事
15 陳茂源 候補理事
16 吳瑞玲  
17 黃鏡成  
18 楊玟玲  
19 李湘梅  
20 莊淑品  
21 彭舒琴 理事、考核委員
22 蔣一成  
23 江麗華  
24 林麗卿 監事
25 吳秋霙  
26 王秀美  
27 鄧秋玲  
28 陳面妙 理事
29 莊智琳  
30 馬淑珍 監事
31 邱顯章 監事
32 鄭雅玲 候補理事、教評委員
33 劉智銘  
34 徐惠琴  
35 葉美香  
36 曾壬谷 理事
37 李文發 理事
38 林瑞玲  
39 沈瑜琳  
40 黃嘉言 理事
41 陳虹光  
42 莊梅凌  
43 鄧仁騰 理事
44 黃郁雯  
45 朱陳永鵬  
46 沈玉燕  
47 周碧霞  
48 傅桂珠  
49 林欣慧  
50 何美鳳 理事
51 徐韻玲  
52 傅正敏  
53 蕭良伯 理事長
54 賈浩妃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表
2011/04/07,15:34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表

編號: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   字號

 

申請  日期

 

所屬學校

_______________

      

學校 地址

□□

 

監護人姓名

 

身份證   字號

 

聯絡  電話

 

監護人簽章

 

監護人地址

□□

 

代申請教師

 

聯絡  電話

 

會員卡號 

 

急難事由:(※需附證明文件)

 

家中經濟狀況:(很重要,請務必詳加描述,尤其急難事由所衍生的賠償或撫卹等)

 

 

    教師會核 

 

桃園縣 教師會

 

 

核准金額

 

核准日期

 

                       

填表說明:代學生申請時才需詳填監護人、班級、代申請教師等欄。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申請說明

1、請務必填寫代申請老師聯絡電話,以便您的申請表格有遺漏時能在最快時間聯絡到您。

2、請附證明文件,除證明關係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外,另因申請事由不同,所需附文件如下:
(1)
重大傷病需附病歷影本。
(2)
死亡需附死亡證明。

      (3)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等)

      以上文件備妥寄至桃園縣教師會即可。

3本基金補助對象為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會員學生,其家中遭逢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頓陷於急難者。家中遭逢重大變故者皆需慰問,但不一定皆需慰問救助金。

4、申請通過後,本會將電話通知代申請老師,請上網下載領據由當事人填妥後寄回,寄回後本會以匯票方式撥款。

5、如有疑問請與本會聯絡。Tel03428-0368 /428-3122Fax03428-3397

3043公益救助基金申請表.doc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2011/04/07,15:30

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申請細則

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公益基金辦理會員或本縣學校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一、會員: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會員。

二、學生:指本會所屬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學生。

第三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教師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教師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教師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四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會員或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依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五條   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基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教師會轉送。

第七條   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學年度學校教師會已完成上繳會費者,始得享有本要點之各項服 務。

第八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2011/04/07,10:22

教師會理事長:蕭良伯

理事當選名單:曾壬谷、李文發、鄧仁騰、王秀美、蘇瑞源、馬淑珍、傅正敏、蕭良伯、江麗華

候 補 理 事 :吳秋霙、鄭雅玲、陳虹光

監事當選名單:陳面妙、陳茂源、朱陳永鵬

候 補 監 事 :邱顯章、鄭雅玲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2011/04/07,10:19

教師會理事長: 蕭良伯

理事當選名單:曾壬谷、李文發、鄧仁騰、何美鳳、蘇瑞源、黃嘉言、陳面妙、蕭良伯、黃郁雯

候 補 理 事 :彭舒琴、鄭雅玲、陳茂源

監事當選名單:邱顯章、馬淑珍、林麗卿

           候 補 監 事 :林欣慧、賈浩妃
興國國小教師會自律公約
2011/04/07,10:16

第一條 以學生受教福祉為首要考量。

第二條 認真教學,愛護學生。

第三條 積極進修,提昇教學品質。

第四條 充分溝通,增進校園和諧。

第五條 有教無類,關懷弱勢學生。

第六條 抱持熱忱,維護教師專業自主。

第七條 親師溝通,增進家長、老師對學生的了解。

第八條 尊重法令、聘約,相互配合以利校務推動。

第九條 維護教育中立,教學中不為特定政治、宗教宣傳。

桃園縣興國國小教師會章程
2011/04/07,10:14

第一章總則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興國國小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學品質及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為宗旨。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二段62號(興國國小)。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2.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
3.爭取並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4.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5.研究並協助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6.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校務推展、經費運用、學生管教及其他有關
   之校內外組織。
7.依法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排解。
9.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
10.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11.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事項。

第二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
凡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
正式會員。
凡非正式會員而經常性支援本會經費者,填具入會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會員有違反本會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
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費。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議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級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替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者,以理事為優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聘免工作人員。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須到會辦公,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只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議決監市或監事主席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主席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聘

喪失會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得置會務若干人,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3人(均為易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
                     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不能親自出席會議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
                     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
                 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
                     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
                     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常年會費:新台幣四百元。
會員捐款。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次年五月十四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前(後)二個月,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
                     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議報告應先送監事會
                     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Accessible and Valid XHTML 1.0 Strict and CSS Powered by LifeType